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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科考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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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1-11-04
  1. 勞工研究所研究生於修業期間,得申請參加學科考試。學科考試每學期舉辦一次。僅適用於一百學年度以前(含一百學年度)入學者,一百零一學年度以後入學者無須參加學科考試,畢業條件已修正,詳見本所「修業期間及畢業程序」。
  2. 學科考試以筆試為原則;考試時間與地點配合教務處辦理。
  3. 學科考試之命題, 由本所教師擔任。
  4. 學科考試之範圍,由各科之命題老師指定,並於學期初指定學科考試之參考書籍;能否攜帶參考資料進入試場由命題老師決定。
  5. 學科考試之計分,以一百分為滿分,七十分為及格;不及格者以重考一次為限。
  6. 試卷之批閱由命題教師批閱。
  7. 學科考試之科目由下列五選二
  • 勞動法學
  • 勞動社會學
  • 勞動政策與行政
  • 勞動政治與經濟
  • 勞資關係

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(89.10.20)
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(92.09.19)
一百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(101.03.0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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