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項 | 說明 | 時間 | 監督 |
一、新生座談 | 六月底至七月初 | 全體老師 | |
二、暑假作業 | 於新生座談時導師指定 | 七月至九月 | 所長與導師 |
三、外語修習 | 建議以英、日、德、法語為主 | 在學期間 | 所長與導師 |
四、修習學分 | 一年級碩士班研究生: 上學期以11學分為限, 下學期以13學分為限 |
在學期間 | 所長 |
五、 論文題目及研究計劃書 |
|
※上學期: 十二月十五日前 ※下學期: 六月十五日前 |
指導教授與所長 |
六、畢業條件(一) 參加學術活動 |
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始得畢業:
|
在學期間 | 指導教授與所長 |
七、畢業條件(二) 研究倫理教育 課程 |
學生須透過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自行觀看本課程,並通過總測驗取得修課證明。 ◎本規定適用於105學年度後入學之新生 (包括105當學年及提前入學者)。 |
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完成 | |
八、畢業條件(三) 語文能力證明 |
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始得畢業:
◎ 英語檢定未達前項標準者,TOEIC (多益)英語檢定考試達三次,其中一次成績 470分以上或修習英語兩百小時以上,視為通過語文能力之要求,其餘相關規定依照原訂定標準 |
提出口試前完成 | |
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始得畢業:
◎本語文能力證明規定適用於104學年度後入學之新生 (包括104當學年),不溯及既往。 |
|||
九、畢業條件(四) 學分修畢 |
成績單(修習外所課程者應經所長簽章同意) | ||
十、論文口試申請 | 需送論文初稿、成績單及語文能力證明各乙份,其論文經校內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比對後,經指導教授同意,所長核可(作業期間兩週) | ※上學期:十二月十五日前 ※下學期:六月十五日前 |
|
十一、論文口試委員 | 指導教授建議一人、 所長指定口試委員一至三人 |
十二月或六月 | |
十二、論文送交口試委員 | 口試兩週前 | 一月底七月底 | |
十三、論文口試 | 成績及格證明 | 一月第一周或七月第一周 | 指導教授與所長 |
十四、論文印製 | 學校精裝二本、本所平裝兩本、共四本。 | 應於舉行口試之次學期起一個月內(即3/1 或9/1),完成論文上傳及畢業離校程序。 |
|
十五、辦離校手續 |
|
注意事項:
一、依本校第125次校務會議決議,碩、博士班畢業總學分數的四分之一,得由學生自行決定選修其他院系開放修習學分,且所屬院系所要承認為畢業學分,並請參照本所修課原則。本所學生選修外所或外校課程均應與本所專業及未來研究方向相關,相關原則如下:
二、為使所上制度建立,本所學生碩士學位考試論文考試申請時間應加以限制。
三、依據政大108年新修訂之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第三條規定,本所申請學位考試程序增列「論文經校內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比對」。
更新時間:20190801